问题 | 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是否有法定的明确规定 |
释义 | 一、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是否有法定的明确规定 高利转贷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四要素? 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1.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2.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3.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4.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 三、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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