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算组织 |
释义 | 在破产还债程序中,负责管理、清算破产财产的机关,在外国破产法中称作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称作清算组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清算组织由人民法院组建。由于清算组织的工作既涉及到国家财产的处理问题,又涉及到财会、法律等方面的许多专业知识的问题。因此,清算组织的成员应由人民法院从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物价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中指定。因工作需要,清算组还可以聘请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织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织有下列职权:(1)负责清理登记和保管该企业法人的财产;(2)负责收回企业法人的债权;(3)根据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对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估价、处理;(5)根据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和法定的清偿顺序制定分配方案,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付诸实施,以偿还债务,完成对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的任务。总之,清算组织要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清算组织的工作还要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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