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Euthanasia语源于希腊,现指病人患有绝对不治之症,且已濒临死亡,痛苦难忍,本人或家属要求由医生停止治疗或采用无痛苦的技术,使其安然地死去。安乐死分为: ❶积极性安乐死。以直接使其死亡为目的而采取某种措施实行的安乐死(如过量注射吗啡或氯化钾)。 ❷消极性安乐死。以不实行或中止延长生命的治疗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的安乐死(如:不予治疗、停止人工呼吸装置)。通常仅指积极性安乐死。允许安乐死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❶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绝对不治之症,而且死亡已迫近。 ❷痛苦已达到任何人都认为难以忍受的程度。 ❸以终止病人的痛苦为唯一目的。 ❹在病人意识清楚,可以表明意志时,要有出自病人本意的嘱托或承诺。 ❺安乐死措施必须由两名医师亲自处置,必要时应有公证人在场。 ❻致死方法符合伦理要求。换言之,所谓安乐死,是指医生根据患者或其家属的希望,积极地使用药物断绝没有治愈希望、而又痛苦的患者生命的行为。消极的安乐死是在对晚期慢性病患者的处理中进行的。例如,对阿耳茨海默硬化(脑小血管硬化)患者出现的急性支气管炎、败血症等不予治疗;对全身癌转移患者心脏停止时不施行复苏术或对肝癌脑转移患者处于昏睡状态时不予治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