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东公署商标登记暂行办法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商标法规。1948年5月14日由旅大地区关东公署公布。为了保障自己所制造或加工的商品欲专用商标者,须持有商品检定合格证或卫生化验证,并应填具呈请书1分,连同商标图样及说明书各5份送交本署工业厅。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为商标:相同或相似于各国国旗者;滥用各国领袖伟人及烈士像者;有伤社会风化及善良风俗者;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已注册之商标者。如两人以上对同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标呈请注册时,准予实际最先使用者,或准予首先呈请注册者。凡经核准之商标,自注册之日起,由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除注录于商标簿外,并发给商标注册证。商标专用期间为10年,期满时可以呈请续展。商标专用权,除得由注册人随时呈请撤销外,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随时撤销:(1)商标专用权未经专署核准而擅以作抵押者;(2)将注册商标自行变换或加附记而使用者;(3)无正当理由而未使用已满1年或停用已满3年者;(4)商标权转让或继承,未经呈请注册者。本办法公布后,如有使用相同或模仿已注册之商标者,应受到应有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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