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诉讼为了保证行政的合法性,维护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旋,对不合法的行为,由一定范围内的人提起请求纠正的诉讼。民众诉讼作为行政案件诉讼的一种类型,其性质不是以个人的权益救济为直接目的,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一般利益,由国民以公共行政监督者的身份提起,因此被称为客观诉讼。国民通过民众诉讼,监督行政法规的正确运用,维持客观的法律秩序。由于民众诉讼不具有法律上争讼的性质,因此只能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由法律所确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才可以提起。民众诉讼以法定资格者作为原告,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提起诉讼,因此,其判决的既判力可能及于争论该问题的有资格者。民众诉讼程序除根据各种特别法律规定外,准用抗告诉讼或当事人诉讼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得到承认的民众诉讼,除公职选举法第303条以下各项所规定的选举诉讼和地方自治法所规定的居民诉讼以外。可以提起民众诉讼还有根据最高法院法官国民审查法第36条确定的,最高法院法官对国民的审查、审查无效的诉讼;关于农业委员会的法律第11条确定的农业委员会的委员选举诉讼;渔业法第94条确定的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的委员选举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