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犯罪造意为首 |
释义 | 唐朝适用于共同犯罪的重要刑罚原则。《唐律疏议·名例律》在解决共同犯罪的问题上,着重区分首犯与从犯的关系。曾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疏议承袭晋张裴“倡首先言,谓之造意”的解释,把首先提出犯罪意图的人,作为共犯罪的首犯加重处理,余者作为从犯减一等处罚。这反映了封建刑罚适用原则注重惩办犯意,以及将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以减轻危害后果的特点。并对封建后世产生重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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