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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法议案审议权
释义

立法议案审议权

依法审查和讨论立法议案的权力。一般属于立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各委员会,但立法机关和委员会的权力大小在各国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印度、新西兰等,立法议案在议会要通过一读、二读才交付专门委员会,通过这两个阶段后,立法议案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得以确定,专门委员会在修改立法议案时不能违反这些原则,因而立法议案审议权主要掌握在议院手中,专门委员会的审议作用主要表现在立法技术方面。有些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接受提案后,由议长直接交付专门委员会,委员会审议之后才提交议会辩论;有些国家,如美国、瑞典、菲律宾等,虽然由议会一读后交付专门委员会,但一读只是宣布议案的名称和提案人的姓名,并不是对议案的审议,不包括议会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该议案时不受约束,有时甚至根本改变议案的内容。在这两类国家,审议权主要掌握在各专门委员会手中。还有一些国家,审议权的归属视立法议案的内容和性质而定,一类立法议案的审议权由议院掌握,另一类则主要由议会的专门委员会掌握。少数国家的议会可以决定不将立法议案交付专门委员会而由议院直接辩论,但这种程序常用于有紧急需要的议案,如日本、阿根廷等国有此类规定。在中国,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立法议案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代表团和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行使。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立法议案的权力,由委员长、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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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