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法院组织法 |
释义 | 袁记“约法会议”制定的法律之一。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规定:“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立法院之组织及议员选举方法,由约法会议议决之”。同年10月27日公布了由约法会议议定的《立法院组织法》。全文六十条。规定立法院采取一院制;议员共二百七十五人;会期自每年9月1日起至12月末止;立法院分全院、常任、特别三个委员会;法律案、预算案及其他重大议案非经三读会不得议决。立法院的职权主要有:议决法律、预算、关于公债募集及国库负担之条件;答复大总统咨询事件;收受人民请愿事件;提出法律案和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向大总统提出建议和关于政治上之疑义,但大总统认为必须秘密者,可不答复。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以总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向大理院提起弹劾诉讼。与此法同时,还公布了《立法院议员选举法》。10月30日,袁世凯政府下令筹备立法院事务局,统筹办理选举等事务。但袁记约法规定立法未成立之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袁世凯为了利用参政院达到独裁目的,故意拖延,使立法院终未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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