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裁判署法庭 |
释义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初级法院。1997年7月1日前称裁判司署。只能作为初审法院审判案件,没有上诉司法管辖权。裁判署法庭审判轻微的刑事违法案件,审判的刑事案件是被控有简易程序罪的被告案件,即行使简易程序司法管辖权。但移交区域法院的简易程序罪(只能与公诉罪一起移交)除外。如果主控官同意,裁判署法庭也可以对依简易程序治罪的公诉罪行使管辖权。裁判署法庭判处的刑罚通常只限于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不超过港币1万元的罚金。如果需要判处更重的刑罚,则应由规定该罪的条例特别授权。当认定被告人犯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罪行时,可以判处合并不超过3年的监禁刑。除简易程序罪外,所有可公诉罪必须先经裁判署法庭受理,作初级审理,并由律政司长根据案情严重程度而申请将案件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审判。但1984年后,按照新的刑事程序法例,被告人可选择移送而不必经过初审。裁判署法庭还受理轻微的民事案件,但限于审理下令强制执行的民事债务纠纷。对裁判署法庭的判决不服,可上诉到高等法院。裁判署法院的裁判官分为常任裁判官和特委裁判官两类。常任裁判官一般都是经过训练的律师,通常有至少5年的执业经验;特委裁判官则不是律师,他们作为司法书记官或法律检控人,通常有法律经验,其权力有限并且在实践中只处理轻微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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