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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芬道夫
释义

普芬道夫1632—1694Samuel Von Pufendorf

17世纪德国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出身于牧师家庭,1661年在德国海德堡大学讲授自然法和国际法。1670—1677年在瑞典隆德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学要论》(1660年)、《自然法和万民法》(1672年)等。普芬道夫的自然法学说是吸收了霍布斯和格老秀斯两人的自然法学说而成的。认为人有两种本性,一是利己性,二是社交性,因此人既是自然世界的参预者,又是道德世界的参预者。这就决定了自然法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力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二是决不扰乱社会的安宁。由这两条原则又派生出另一条原则,即任何人对待他人,都不应当使他人感到自己的平等权利受到侵犯。此外自然法还包括以下一些原则:不损害他人人身、不篡夺他人财产、不违约、应赔偿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等。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由与平等的自然状态中,为了保障安全,通过两项契约建立国家:一项是由人们相互协议放弃自然权利而进入社交的共同体,并规定政府的形式;另一项是由统治者(君主)与人民协议,君主承担维护共同安全的义务,人民承担服从统治者的义务;统治者要受自然法约束,受上帝制裁;人民无权反对统治者,但个别情况例外。普芬道夫还认为,国际法是万民法、人为法,要服从自然法,没有离开自然法的国际法,人类自然状态是和平状态而非战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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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2: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