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是香港现行的重要劳工法规。该条例适用于所有体力与非体力劳动雇员,不论其收入多寡。但该条例不适用于雇主家属成员并居住雇主家内之雇员、香港以外地区雇佣契约条例所保障的工人、海员以及按学徒条例登记的学徒。雇佣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雇佣契约;雇佣契约终止条件;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受雇之条件;工资支付;扣除工资; 工资之保障;建筑及营造业中代偿工资之责任;休息日;有薪假日;有:薪年休假;疾病津贴;分娩保障;年终酬金;防止歧视职工会;违例与罚则等等。雇佣条例是香港立法局制度的成文法。1968年香港立法局通过。条例最初主要规定了雇佣契约的期限、工资、雇佣机构等内容。该条例以后不断地进行修订增补。增加了分娩假期、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防止歧视职工会等内容。该条例实施后,废除与取代了 1902年的《雇主与雇工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