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案的审议 |
释义 | 议会或人民代表机关对法律案的审查和讨论。其程序较其他议案更为严格。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采用“三读程序”。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的基本法律案,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将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请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参见[三读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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