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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磷肥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管理之诉
释义

磷肥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管理之诉

企业和个人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学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磷肥生产必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没有领取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磷肥生产企业和厂(点),一律不准生产磷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由国家经济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协助管理。上述行政机关有权注销、收回或者换发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对此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营业执照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颁发、变更、注销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进行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该条例第32条规定,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其他有关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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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