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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释义
    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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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