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 |
释义 | 董必武担任湖北省国民党党部和政府领导职务时起草的条例。一九二九年三月经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批准公布施行。该条例根据湖北省农民运动中惩治土豪劣绅的经验而制定,它确定了土豪劣绅的法律概念及其主要表现,把凭借身份或势力而犯罪的地主、乡绅与拥护国民政府的地主、乡绅加以区别,对土豪劣绅定名、论罪、处刑,起到惩治土豪劣绅、扩大统一战线的作用。该条例规定,凡凭借政治、经济、门阀身份,以及一切封建势力或其他特殊势力,并在地方上有反抗革命、欺压平民、武断乡曲、破坏地方公益、侵蚀公款、敛财肥己的行为者,皆为土豪劣绅。土豪劣绅由湖北省土豪劣绅审判委员会根据罪行轻重、态度好坏,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罚款,并剥夺其公权终身。但该条例在实际施行时受到武汉国民政府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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