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立案 |
释义 | “立案”的对称。接受立案材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时所作出的处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由侦查部门在15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控告符合法定条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控告人控告的内容如果属于自诉案件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控告人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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