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抗拒的理由当事人由于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因素耽误了诉讼期间而申请继续进行应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正当理由。期间的耽误,包括司法机关或诉讼当事人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诉讼行为。司法机关耽误期间后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和采取什么补救措施,法律未作规定。但当事人耽误了诉讼期间,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法律也规定了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表现。所谓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理由,是指不以当事人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无法抗拒的情况,包括一些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如在法定期限内发生地震、水灾,交通中断,发生火灾、战争或者身患严重疾病等,致使当事人无法进行诉讼行为。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既无法定情形,也难事先确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比如当事人未能收到司法机关送达的文件(包括送达文件代收人有正当理由未能转达当事人),或者由于司法机关的责任(如判决、裁定、传票、通知等诉讼文件上的有关日期误写等),均可视作正当理由。由于当事人粗心大意或者不懂法律而耽误期间,则不能成为正当理由。当事人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理由是否正当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