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分立禁的法律起源论 |
释义 | 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对法律起源问题的看法。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最初没有国家和法律:“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商君书·画策》),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鞅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上世,中世和下世三个阶段。“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尚贤而悦仁,下世贵贵而尊官”(《商君书·开塞》)。商鞅认为,在上世阶段,“民知其母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显然这指母系氏族阶段,中世“尚贤而悦仁”,即以道德观念的“仁”来维持社会秩序,没有强制手段,到了“贵贵而尊官”的下世,情况就不同了,人们“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社会混乱,激烈争夺,在这种情况下“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英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英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则尚贤废而贵贵立矣”。这样,为了止乱,首先要“定分”,确定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然后,“立禁”,制定侵犯他人财产的律令。国家和法律就这样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了。商鞅的这种法律起源论,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在他看来,国家和法律不是神造的,也不是天造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由圣人创造的,这与传统的天命观是对立的,而且,他企图从私有财产关系上探讨法的起源,这是很可贵的。当然,商鞅的上世、中世、下世三个历史阶段的划分是不科学的,国家和法律也不是“圣人”为了救乱而创造的,而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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