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确认书的有效期 |
释义 |
交通事故确认书的效力不属于可诉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判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并予以确认、认可或者证明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确认书是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法律事实的确认和证明,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交通事故的界定是对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完全责任、主体责任、平等责任的表述,与完全责任、主体责任、平等责任的表述相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次要责任与无责任的内涵表述完全相同。实践中,交警部门认定交通肇事后,符合司法解释规定责任比例的肇事者将以交通肇事罪进入刑事侦查程序。(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事后逃逸的,以行政责任为全部责任。这一立法规定源于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因此显然没有提到国务院的刑事责任。事实上,刑法只是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对“逃逸”犯罪嫌疑人降低交通肇事罪的一个犯罪门槛。如果被害人在这些交通肇事犯罪过程中有过错,也应作为量刑情节,否则将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没有民事强制力,所以这个“完全责任”不是民事责任。交警部门可以对有上述情形的驾驶人进行警告、扣分、罚款、扣车、吊销驾驶证甚至拘留、终身禁驾等处罚,这些都是行政责任。(1)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人民法院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行政确认,不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没有给付内容。交通事故确认书作为一种证据,有充分证据推翻其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2)交通事故确认书是交警部门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民事调解的依据,但调解程序没有强制力。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应当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交警调解。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交警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当事人在交警部门调解期间向法院起诉的,调解终止。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后,交警调解不再是此类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交警队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因此,交警部门的调解程序不具有强制力。交通事故认定不是民事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因为交通事故鉴定书不是鉴定意见,责任划分也不是民事责任。虽然作为公文具有很高的证明效力,但并不是民事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比如同一宗摩托车和汽车相撞事故,一宗发生在主车道,一宗发生在辅道,交警部门可能会做出两宗案件的责任比例完全相同,但事实上,前一种情况下摩托车驾驶员的责任远大于后一种情况下摩托车驾驶员的责任,因为摩托车只能按规定在辅助道路上行驶。在实际办案中,交警部门往往忽视摩托车驾驶员是否戴头盔,是否在辅道上行驶。不戴头盔在辅道上行驶违反了道路安全法。而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只认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不承担责任,没有量化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比例。这就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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