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财产能否直接执行 |
释义 |
1、 反担保财产能否直接执行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如有反担保,担保人可以请求法院直接执行反担保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总担保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发生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予以中止(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第二,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本担保的标的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它保证了债务人债权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索权。追索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设立,实际发生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性质是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的关系和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事实而产生的新的债权。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事由、范围等方面与主合同债权有所不同。担保对象的特征是反担保最基本的特征,它不仅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征,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和再担保的根本区别。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的不同而不同于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以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抵押、质押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主合同、委托合同和担保合同来维持的,它们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区别。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债务人虽然与债权人有主合同关系,与保证人有委托合同关系,但并非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也受担保合同效力的制约。当事人未订立担保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的,只在主合同中约定有关内容。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反担保的,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直接执行反担保财产。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一位专业律师为你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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