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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欠债人有未收款 债权人可否代收
释义
    小张和小李是朋友,2013年9月小李向小张借了10万元,一年期限到后,小李却无力还钱。小张从小李的闲谈中了解到小李的叔叔李某欠了小李一笔8 万元的货款,一直未付款,小李碍于情面也一直未向叔叔追讨。小张得知后,想直接向李某追偿这笔款项,但遭到李某的拒绝,问小张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供支持?
    林子俊表示,小张的做法行使了法律赋予的代位权,于法有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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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