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翁意识在国家活动中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觉意识。主人翁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本质体现,即社会主义性质的权利主体意识。广大劳动人民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不可能成为或不可能真正成为(即仅在形式上成为)权利主体;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成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地义务的权利主体,才能成为国家法律的主人。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标志着人民当家作主的开始。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使全体人民对社会生产资料共同享有不同形式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对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享有最高的权力,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崭新历史进程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历史经验证明,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的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的切实保障和发展,在一定阶段上还不能不受到经济文化建设发展水平等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且与法制的健全程度密切相关,尤其是有赖于公民意识的普遍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实际上就是主人翁意识的法律化、具体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