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讼案件程序法 |
释义 | 日本法院审理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的法律。1898年同现行的日本民法同时公布。仿效1898年德国非讼案件程序法制定。日本法院除审判民事诉讼案件外,为了维护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根据民法和商法等实体法的规定,还要监督和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有关的民事行政事项。这种范围很广的事项,相对于双方当事人对立的辩论结构的诉讼而言,通称为非讼案件。1947年公布家事审判法后,将原来典型的非讼案件,如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禁治产人能力、认定无主财产等案件归人家事审判案件,对其他民事和商事非讼案件,仍适用非讼案件程序法。该法共3编、201条。第一编:总则。规定法院裁判非讼案件的基本程序,不采用法庭辩论的公开诉讼程序。第二编,列出法人,信托以及提存等民事非讼案件。第三编,公司清算、拍卖、公司债权以及公司整顿等有关的商事非讼案件。非讼案件程序同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比较,有如下主要区别:(1)非讼案件不一定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和共同的诉讼标的;(2)用非公开形式讯问当事人,不采用法庭公开辩论,(3)法院依职权调查事实,必要时还可以调查证据;(4)法院可以撤销或变更自己作出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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