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的专门法律方法法学长期发展中积累的实证研究方法,带有法学的浓厚色彩,是一种就法律研究法律的方法,所以又称“专门法律方法”。如注释的、解释的方法、逻辑推理的方法、法律系统化的方法、比较法的方法等等。最早出现的专门法律方法是注释的方法,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注释法学”。如中国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法律作章句注释,晋代的张斐和杜预也对晋律作过注释;尤其是后来的《唐律疏议》是最系统的注释法学著作。在西方,中世纪对法学的研究大都采取注释的方法,如波伦亚的法学家们在复兴罗马法中广泛使用。即使是当代,中外法学家仍然把注释现行法律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至于法律系统化的方法,各国都在广泛使用,法律汇编、法典编纂乃是常见的方法。上面讲到的逻辑推理无疑是指法律的逻辑推理,这在法制建设中极为常见。这种方法对分析、整理法律形式,有重大意义。但条文主义、形式主义、就法律形式研究法律形式是其严重缺点。所以,这种方法的运用,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并与一般科学方法、其它科学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