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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广州国民政府1925年10月9日颁布并施行的《陆军刑律》第二章规定陆军军人不遵命令擅自进退或无故而为战斗者、未受长官允许私自募兵者、强占民房或私买公物者、把持各种机关或截留款项者、强拉人民充当夫役或强封其舟、车者,干予他人民刑诉讼事件者为擅权罪,处死刑至有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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