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释义 | Source jurisdiction国家对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行使的征税权。管辖权是针对非居民的。非居民分为自然人与法人。对自然人的收入来源管辖又分为两种,一是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收入来源国一般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预提税。另一是对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管辖。对于独立个人劳务者,按照一般原则,或者在征税国境内设有固定基地,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征税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到征税国税法规定的天数,其所得均可从源征税。对于非独立个人劳务者,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非居民在另一国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收入,可以由另一国从源征税。但是,如果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则应当由其居住国征税,(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2)其报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国的居民;(3)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其他人等,如董事、艺术家、运动员、教师、科研工作者、学生等,对其所得是否从源征税,由各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分别加以规定。对法人收入的来源管辖,国际上普遍遵循常设机构原则,即收入来源国只能对非居民公司设在其境内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从源征税。要实行常设机构原则,在计税时,必须将常设机构视为独立企业。将所得归属于常设机构,在国际上,一般通用两项原则,一是“实际联系原则”,即只能对同常设机构本身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从源征税;另一是“引力原则”,即如果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直接从事属于其常设机构营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收入来源国可将其所得引归常设机构,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中国也实行常设机构原则,同时,实行实际联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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