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权学说 |
释义 | 将国家权力依其性质划分为若干单位,分属于不同的独立机关行使,并使拥有不同权能的独立机关彼此制约平衡,以反对集权和专制,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理论。具体表现为二种理论: (1)三权分立学说。主张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分别授予不同的机关,这三种权力必须既是互相独立的,又彼此制约和平衡。溯源于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时代,亚里士多德在《政治论》中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司法)机能,必须通过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波里比阿在《罗马史》中提及“制约”和“均衡”的问题。16世纪初,马基雅弗利在《君主论》中也论及可取君主、贵族和人民大众之长的“混合制”。丁.博丹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17世纪,洛克总结了英国资产阶级夺取最高权力——立法权,建立君主立宪制的经验,创制了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其它权力如对外及行政二权从属于立法权的“二权分立”理论。在洛克的理论中,司法权只是执行权之一,缺乏“司法独立”的思想。18世纪,孟德斯鸠以英国统治形式和经验为根据,正式提出现代意义的三权分立理论。他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第一立法权。第二有关国家事项的行政权。第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论法的精神》第127页)。三权彼此分立,互相制约平衡。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汉密尔顿等人继承和发展了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主要表现在:第一,进一步强调三权制约的思想,主张削弱立法机关的权力,保证三权之间的牵制和平衡。第二对每种权力权限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创造性地运用到美国的政权建设中。例如,议会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监督权,对其成员违法的弹劾权。总统有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进行否决权。司法机关对总统的行政措施有司法审查权等等。三权分立理论对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到了一定的历史进步作用,但是却以分权的形式掩盖了阶级统治的实质。(2)五权分立学说。孙中山在考察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制度利弊的基础上,袭用古代中国政治制度中考试和监察二种机构的职能,认为应根据“权能区分”的政治原理,将政治权力划分为政权和治权两种,从人民掌握的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权政权来管理和控制政府拥有的立法、司法、行政、考试和监察五种治权,这五种治权应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彼此分立互相制衡,以防止权力集中和专横,保障人民政治自由。参见[五权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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