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权规则 |
释义 | 为保护特定关系和公、私利益,英美证据法赋予个人、法人组织和政府在诉讼中以拒绝提供证据的特权。享有特权者,可以免除出庭作证、就特权事项提供证明或者制止他人揭示特权范围内的情况。特权及其规则如下:(1)配偶特权。包括两方面特权。一是拒绝提供不利于对方的证据权。在刑事诉讼中,婚姻存续期间的配偶,有权拒绝提供不利于对方配偶的证言。一方配偶或子女是另方配偶犯罪行为受害人等刑事案件,离婚、不给付已离婚子女扶养费等民事案件,为此项特权的例外。配偶只能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特权,在主张特权前必须证明存在有效婚姻。二是夫妻间谈话守密权。1898年英国刑事证据法及美国许多州的法律规定,不得迫使夫、妻揭示在婚姻存续期间另方配偶与其谈话的内容。此项特权适用于一切民、刑案件。任何一方配偶,即使不是诉讼当事人,都可主张特权。诉讼进行时,婚姻关系已终结者也不除外。但谈话必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的。此项特权不适用于一方配偶或子女为另方配偶犯罪行为受害人,夫妻间有协议者,夫妻密谋或实施犯罪的谈话等情形。(2)当事人与律师谈话守密权。当事人,不论是否诉讼当事人,有权拒绝揭示并制止其律师揭示他们间、与第三者交谈的有关法律援助的秘密谈话。此项特权不适用于以密谋犯罪或欺骗行为的交谈、当事人或律师违约的诉讼等情形。美国自“水门事件”以来,确立了此项特权的又一例外,即当事人和律师谈话的守密范围仅限于私事。政府官员被控滥用职权时,可以中止行使此项特权。但揭示被告人与其律师的谈话内容会“严重削弱”政府某些机构行使职责者除外。(3)患者病情守密权。患者,不论是否诉讼当事人,有权拒绝揭示并制止为其诊治的医生揭示在治病期间得知的情况,但以合法目的为限。法院或对方当事人指定的医生作出的检查或诊断,用作法庭证明的依据时,不适用此特权。享有此项特权者是患者,一般由其本人主张特权。患者不在场时,被授权的医生可以代表他主张特权。监护人或其他被授权人也可代表患者主张特权。如患者弃权,则可迫使医生作证。患者受伤并索赔,患者本人已揭示病情、伤情等情形,不得主张特权。习惯法不承认患者此项特权。目前美国约三分之二的州的制定法承认此项特权。英国法律修改委员会无意将此特权作为一项规则列入制定法。(4)忏悔者与牧师谈话守密权。在民、刑诉讼中,忏悔者有权拒绝揭示并制止牧师揭示其秘密谈话的内容。美国多数州主张牧师也享有此权。习惯法不承认此项特权。美国多数州的制定法规定此项特权规则。英国多数法官主张不应迫使牧师作证,但牧师自愿揭示罪犯与其谈话内容者,则可作为证据采用。英国法律修改委员会目前无意将此特权作为一项规则列入制定法。(5)公民享有不受强迫自证有罪的特权。(6)政府有权拒绝提供并制止任何人提供有泄露国家机密或官方情报危险的证据。政府机构或行政部门的首长,代表政府的律师或检察官,可以主张此权。法官可以采取一切保护政府利益和促进审判所需的措施。行使上述特权的一般要求:特权享有人或被授权人在行使特权时,必须在诉讼过程中适时地主张特权,否则视为弃权。主张谈话守密权的,谈话必须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谈话时有不必要的第三者在场,也视为自愿放弃。特权还可通过签订某种合同表示放弃。法官未经请求,可以主动运用特权作为停止某项证明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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