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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支票统一法公约
释义

支票统一法公约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Law for Cheques

1931年3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统一国际票据法会议上签订的3个关于支票的公约之一。《公约》共10章57条,同时还包括1个议定书和两个附件:第1附件是《支票统一规则》,第2附件是有关保留的规定。《公约》的基本内容包括:支票的签发及款式、流通转让、票据保证、提示与付款、划线支票与支票转帐付款、不获付款的追索权、复本、变造、时效及通则等。根据《公约》的规定,支票必须以持有发票人得以处分的资金的银行业者为付款人,而且必须符合明示或默示的约定。依此约定,发票人对该项资金有以支票处分的权利。如果发票人不遵守这项规定,其所发票据仍发生支票的效力。但是,如果发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在银行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发票人在触犯刑法的场合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发票人对其所签发的支票还应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这些责任主要包括:(1)担保付款的责任。发票人对收款人负有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如果付款银行拒付,发票人应负偿还责任,即使发票人于发票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也不影响其支票的效力。(2)提示期限过后的责任。《公约》规定,国内支票的提示期限为8日,而于一国发票另一国付款的支票的提示期限为20至70日。如果持票人过期不提示,发票人仍对持票人负担票据法上的责任。但如果持票人过期不提示而造成发票人的损失,持票人应负赔偿责任,其金额不超过票面金额。(3)付款提示期内不得撤销已开出的支票,只有在提示期届满后,才能撤销。如果没有撤销,发票人仍须付款。此外,关于汇票的一些规定,也适用于支票,其中主要有背书、付款、追索权及拒绝付款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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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