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理由 |
释义 | 引起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不仅可以由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提起,而且还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提起,由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提起。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不同,引起再审程序的理由范围也不尽一致。总括地看,再审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6)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