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与语言分析 |
释义 | 语言哲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法学理论中的应用。主要代表是H.L.A.哈特,还有G.威廉斯(Williams)和W·普鲁伯特(Probert)。哈特理论的目的在于解决英国分析法学所面临的困难。他指出,要明确法学上的概念,如权利、契约等,不能靠定义的方式。因为法律名词与普通名词不同,同一名词常可用于不同的场合而分别有不同的含义,如权利一词,就可表示权利、特许、权力、免除。而且,法律名词在客观世界里也无直接的对等物。所以,要了解权利,契约的含义,就首先要明确这些名词在法律语言中特殊的功用。方法是从整个句子观察法律名词的用法,而不要在单独字眼上推敲。按哈特的分析,法律文句有两个特性:法律文句是根据某特定种类的法规,推断而得的一种法律上的结论;法律文句是可以推翻的,即法津文句不是叙述性的、情感性的,而是归属性的,其功用在于将权利或责任归属于某人。法律概念是代表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内某些法律规则与某些可归属于此规则范围以内的事实之间的一种连接。为建立法律概念的科学的、纯粹的意义,此种法学摒弃一切理论与概括的原则,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种代表。威廉斯和普鲁伯特侧重强调语言在法律中的作用。威廉斯广泛而详细地论述了语词的模棱两可性和许多法津术语的感情特征,认为大量的混乱是由于运用本身具有许多不同含义的法律术语所致。普鲁伯特认为语言是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认为普通法诉讼程序的核心不是规则,而是修辞学。语言分析对于法律的解释和运用确实是重要的,但不能孤立地,过分地强调它。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