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
释义 | 中国清政府为预备立宪而制定的地方自治法规。由民政部起草,宪政编查馆核定,1909年1月18日 (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颁布。分总纲、城镇乡议事会、城镇董事会、乡董、自治经费、罚则、文书程式、附条9章,共112条。规定城镇乡自治区域,各以本地方固有境界为准。凡府厅州县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人口满5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5万者为乡。凡城镇乡各设议事会作为议决机关,城镇以董事会、乡以乡董为执行机关。议事会设议员若干人,由本城镇乡选民就合于法定资格者中选举,以2年为任期;议长、副议长各1人,主持日常事务。议事会的职权是:议决自治规约及一切应兴应革事宜; 自治经费的筹集处理及其预算决算; 自治职员的惩戒与选举争议。城镇乡董事会各设总董1人,董事1至3人,名誉董事4至12人,分别由各该城镇乡议事会选举;总董须举出正陪各1人,呈请该管地方官申请督抚遴选任用,董事须呈请该管地方官核准任用,名誉董事则径由议事会选任,均以2年为任期。董事会的职权是:准备议事会议员选举及其议事;执行议事会议决各事;依律例章程或地方官示谕委任办理各事的执行;议决执行办法。乡设乡董1人,乡佐1人,以本乡选民由该乡议事会选举,呈请该管地方官核准任用,亦以2年为任期,掌理上列城镇乡董事会第一至第三事项。城镇乡的地方官为各该区域的自治监督,必要时,得申请督抚解散议事会、董事会及撤销自治职员。该自治章程是中国近代最早的地方自治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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