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
释义 |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 6月20日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500万元的巨额集资诈骗案。被告人边xx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20万元。该案中帮忙介绍集资的两名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边xx、李xx和刘xx是天津市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分别任出纳员、财务主管和会计。1995年至1996年期间,这家股份公司以平房改造的名义办理对外集资,由边xx、李xx和刘xx3人一起代表公司对外介绍集资并负责给集资人发放集资单据、盖章,办理集资手续。1997年,人民银行对公司集资问题进行了查处,并责令清退集资款,清退工作仍由3人负责。 在此期间,边xx认识了北京人王某(另案处理)。王某向边xx提供了一家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等。边xx遂利用该公司的材料,以非法集资方式诈骗他人钱款。 边xx向李xx和刘xx谎称自己朋友的公司仍然能够集资,可以把钱存在银行作为保证金,存款利息高,没有任何风险,并把服装公司的营业执照给二人看,取得二人的信任。 自1997年10月至2001年11月期间,边xx先后集资4期,金额达500余万元,100余人次被骗。与此同时,边xx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在1998年6月至2001年11月期间,利用其出纳员的职务便利条件,先后采用“虚构退房款、收款不入账、多收少入账、作假对账单”等手段,侵占本单位公款940余万元并大肆挥霍。 2001年11月,边xx将诈骗和挪用的钱款挥霍殆尽后外逃。2005年6月29日,警方将边xx抓获归案。 李xx和刘xx听信边xx的谎言,在明知非法集资是违法的情况下以存款利息高而且稳定为诱饵,积极介绍同学、同事、朋友、亲属参加非法集资活动,同时以代收集资款、代开和代送集资单的方式,协助边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致使56人总计200余万元的集资款被边xx骗走、挥霍,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判决 法院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边xx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xx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xx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