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法院的诉讼程序日本简易法院所适用的一种简化的诉讼程序。简易法院是日本最基层的一级法院,除管辖诉讼价额9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外,还专属管辖督促程序案件、民事调停案件及公示催告案件等。民事诉讼法第2编第4章规定的简易法院的诉讼程序,是一种简化程序,它同地方法院第一审通常程序比较,有如下特别规定:(1)简化起诉方式,可以用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要求进行口头辩论,即视为口头起诉。(2)传唤当事人的方式简化,除送达正式传票外,也可以用电话等适当的方法通知当事人。但是对不出庭的当事人采用非正式送达时,法院对该当事人不能采用法律制裁措施或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缺席判决。(3)辩论程序简化,当事人不必提出答辩状等准备书状。(4)讯问证人或鉴定人,允许提出证人供述书和鉴定人的鉴定书。(5)简单记录法庭笔录,略写判决理由。(6)法官独任制审理案件时,民间的司法委员应参加审理,法官应当征求其意见作为裁判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