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式条约 |
释义 | simplified treaty以简单的程序缔结的条约。这种条约的主要是双边条约。简单的程序是指以单一的程序来完成条约的缔结。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曾在1962年的条约法草案给简式条约下一个定义称:“简式条约是指由换文、交换函件、达成协议的议事录、备忘录、联合宣言所缔结的条约以及通过与此相类似的程序所缔结的其他文件。”但是,这个定义没有写进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关于“用语”的规定。简式条约的主要特征是缔结程序的简化,条约经过签字即可生效,而省去批准等的手续,甚至省去出示全权证书的手续。包括在简式条约之中的,除了上述定义所提出的国际法律文件之外,还可以包括协定、议定书、谅解备忘录、附约、联合声明、协议书、等等。但是,名称不是简式条约的要素,而只要简化了缔结条约的程序,就可以视为简式条约。近年来,由于国际关系的发展,为了适应国家处理国际事务上速度和效率的要求,简式条约的数目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另外,除了外交部之外,其他政府部门也往往就其主管行政事项与外国订立各种协定,无须经过批准而自签署之日起发生效力,对双方政府或行政部门在法律上有拘束力。这种协定被称为政府部门间协定(参见[政府部门间协定])。关于简式条约,各国按照其国内法有不同的实践。例如,德国有政府或行政部门与外国签订而无须经过批准的“行政协定”,而更为突出的是美国总统缔结而不需参议院2/3赞同的“行政协定”(参见[行政协定])。这些行政协定是经过较为简化的缔约程序而缔结的,因而被视为简式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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