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强制执行法对人的执行 |
释义 | 中华民国强制执行法中对债务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达到执行目的的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称为“管收”。强制执行法规定,对于有履行义务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债务人、有逃跑藏匿可能的债务人、隐匿或处分财产以逃避应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在法官或书记官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调查时拒绝作必要陈述的债务人,均可予以管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不因被管收而免除。管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但有新的原因发生时,可以对同一债务人再管收一次。管收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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