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末民事诉讼的抗告程序 |
释义 | 清末民事诉讼律有关上诉程序的一种。当事人对于审判衙门的非判决的裁判声明不服并提起上诉,由原审审判衙门的直接上级审判衙门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的程序。抗告同控告及上告的区别在于:控告及上告系对于审判衙门的终局判决、或可视为终局判决的中间判决、或做为判决的前提的决定、命令声明不服所提起的上诉;抗告则是对于审判衙门做出的其余决定或命令声明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抗告须于原审审判衙门的裁判送达或宣告后的7日内提出;若有再审原因则在裁判送达或宣告后的30日内提出。抗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审审判衙门提出。原审审判衙门或审判长若认为抗告有理,则应更正原裁判;若认为抗告不合法或无理由,则应附具意见书将抗告事件送交直接上级审判衙门,若认为有必要,可同时将原审诉讼笔录送交。直接上级审判衙门亦可请原审审判衙门送交诉讼笔录。当事人若认为情事迫切,也可迳直向原审审判衙门的上级审判衙门提出抗告状。若上级审判衙门认为并非事情迫切,则将该抗告事件送交原审审判衙门或审判长依上述程序处理,并通知抗告人。受理抗告的上级审判衙门可依职权调查抗告是否合法,若认定为不应许可的抗告、不遵程式或不遵期间而提起的抗告,应认定为不合法的抗告,以决定的形式驳回;若认定抗告有理由则应废弃(即撤销)原审审判衙门的裁判,做出新的裁判,或命原审审判衙门或审判长变更原裁判。若当事人仍不服,可再次提起抗告,但不得对再抗告的裁判又提起抗告,以免诉讼迟延。对于当事人出于妨害诉讼终结的意图而提起再抗告的行为,审判衙门可做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原审审判衙门的裁判不因当事人提起上告而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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