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健康保险法 |
释义 | 大正11年(1922年) 4月22日制定,昭和2年(1927年)施行。后又经过60多次修改。1980年最后修改后的全文共分7章91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者、保险者、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的负担、不服申诉等。该法以德国1883年的《疾病保险法》为范本,包括疾病保险和伤害保险,是日本最早的社会保险法。最初的适用范围很窄,只限于《工场法》、《矿业法》的适用对象,而保险费用也少,后来又经过几十次修改。现行的健康保险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日本国宪法》第25条保障生存权的规定制定的。各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分别放在不同的保险法中,关于业务上的伤害放在《劳动者伤害补偿保险法》中;对于一般工作领域的被雇用者业务外的伤害,即非因工的患病、负伤、死亡或分娩等保险的保险金的支付,以及对被扶养者的疾病、负伤、死亡和分娩的保险金的支付,均为《健康保险法》的内容。它包括:(1)健康保险的保险者是政府和健康保险工会。(2)健康保险的被保险者是指常用人为5人以上的制造业、矿业、运输业等16个事业、事务所;国家或法人的事务所常用5人以上的从业人员,强制加入和任意加入保险的。(3)保险支付有:疗养支付、疗养费、伤病津贴、埋葬费用、丧葬费、分娩费、出生津贴、育儿津贴、家属疗养费等支付。(4)用于健康保险事业费用,由保险费和国库负担。该法属于社会保障法的组成部分,对保障劳动者健康具有一定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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