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内地贸易问题的几项规定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贸易法规。1949年6月18日发布。规定自6月20日起,天津、秦皇岛及华北其他港口与上海、青岛及其他业已解放之港口间之公私贸易往来,一律为内地贸易。凡自上海、青岛及其他业已解放之各港口,经海路运至华北区各港口之货物,持有上述各港口海关转口证明书,一律准予免税输入。凡由华北区各港口经海路运往上海、青岛及其他业已解放之各港口之货物,须到津海关或其所属分关领取转口证明书,一律准予免税输出。但《华北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之统销出口货物,暂不准经过上述各港口转口出口。烟酒暂仍按各区互不流通的规定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