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
释义 |
[摘要]我国法律规定了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这无疑是合理和必要的。然而,在仲裁实践中,法院在行使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时,存在着不合理的撤销和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双重司法审查制度。本文结合司法审查案,揭示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仲裁界和司法界【关键词】:撤销仲裁司法审查裁决【案例】2000年10月,a在四川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期房和一个车库。后a发现车库无法停放。根据成都市产权监督管理办公室测算,所购车库为“自行式车库”。甲方多次未与乙方协商,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2年,成都仲裁委员会举行了两次审理此案的听证会。最后,仲裁庭裁定B公司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并裁定B公司支付了车库赔偿金和其他违约金,共计8万多元。B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并以程序非法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02年9月27日,申请被驳回。同年11月6日,a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11日,B公司还认为仲裁发现的事实证据“严重不足”,并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20日,晋江区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在听证会上,B公司代理人出具了成都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与管理竣工验收证书》作为新的证据,证明其为半地下车库,不存在欺诈行为。然而,对于这一证据,a的代理人指出,在仲裁过程中也出现了同样的证据。当时写的是“半地下车库”,后来又手工加上了“蒸汽”一词。虽然修改后的地方盖有规划部门的公章,但其真实性令人怀疑。最后,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接受了证据并裁定不予执行“[2](以下简称“不执行案”)提交人认为,在同一案件中,下级法院依法对上级法院的处理结果作出了否定性评价,这在法律理论上是很难适应的。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现行法律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的规定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如果存在冲突如何协调。1、 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与裁定。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一般规定。中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国内仲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另一方隐瞒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裁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则应裁定撤销。”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中国《仲裁法》对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既有程序审查,也有实质审查。二申请撤销外国仲裁裁决之特别规定。在实践中,为了严格执行《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确保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最高法院在4月23日《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1998年,建立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法院认为应当撤销裁决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裁定撤销裁决前,报上级法院审查。如果高等法院同意撤销裁决,则应在15天内向最高法院报告审查意见。最高法院作出答复后,可以裁定撤销裁决。同时,报告制度没有具体规定,如果高等法院在复审后不同意撤销裁决,应如何处理(2)复审和裁定不执行裁决的申请1.关于不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收到裁决后,不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也可在撤销申请被驳回后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法》第6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国内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核,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错误;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犯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或枉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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