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平、天津市契税暂行办法草案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税收法规。1949年8月16日颁发,共14条。同时颁发《施行细则草案》。为奖励发展城市建筑,保护私人土地房屋所有权与买卖处理,特规定凡本市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交换、分割、赠与、占有成立契约后,其承受人,均应依法完纳契税。凡本办法施行前,未投税之契纸,无论年代远近,亦须按规定纳税。契税税率,买卖契税为契价7.5%。典当契税为其契价5%,交换契税按实际价2.5%,赠与契税按实际价7.5%,分割契税按实际价2.5%,占有契税为其契价7.5%。先典后买之买契,得以原纳税额划抵买契税,但以典当权人与买主同属一人为限。继承买主之直系亲属以同属一人论。交换之土地房屋,其承受部分在同等价值内,各按交换税率纳税,超出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已税契纸,如有毁坏或遗失者,得提出合法证明,声请补换,不另征税。纳税时间,应于契约成立或承得所有权之事实成立后两个月内完纳。如有逾期不纳或于纳税时匿报契价者,除责令补税外,并科处一定罚金。如有用诈欺方法,伪造证据,侵占他人产业或以应没收之敌逆土地房屋蒙蔽投税者,除没收已交税款外,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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