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平市建筑师管理暂行规则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工商管理法规。1949年8月13日公布。规定建筑师受公务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关于建筑物设计、检查、估价、鉴定及监造各项事务。凡具有建筑科技师或土木科技师正式证书,并有建筑经验,经建设局审查合格者,得声请执行建筑师业务。具有正技师证书者,发给甲等临时开业证书。具有副技师证书者,发给乙等临时开来证书。其办事处可称作“建筑师事务所”。来取得开业证以前,不得执行业务。建筑师对于承办建筑之计划,经建设局核准后,代业主监造者,应负工程上的一切责任;不代业主监造者,仅负设计上的责任。业主或营造厂变更原定建筑计划时,应事先取得建筑师的同意,并经建设局核准。业主或营造厂如不听建筑师的警告,致工程有发生危险可能时,建筑师应据实报告建设局。建筑师如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或因业务之玩忽,致他人蒙受损失者,除应负法律上一切责任外,由建设局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两月以上两年以下停止业务,或撤销临时开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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