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网上仲裁地点的确定 |
释义 |
1、 “缺乏在线仲裁地”就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而言,仲裁地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连接因素,在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程序法和承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开放的技术体系。它是一个虚拟空间,由相互连接的计算机组组成,并使用特殊的计算机软件。互联网不仅是信息传递的渠道,也是一个虚拟的电子空间。它利用计算机作为通讯工具,打破了地区界限。我们可以将网上仲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传统仲裁机构在原有基础上新开设的网上仲裁业务。这样,在线仲裁的仲裁地点也可以按照传统的方法确定。第二种情况是纯粹的在线仲裁。提交网上仲裁的案件,其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的立案、答辩或反诉、仲裁案件、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听证或作出仲裁裁决。它的无边界性或非区域性决定了将传统规则应用于网络非常困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在线仲裁机构位于何处。如果找不到其他连接点,如双方未约定仲裁地点,仲裁员根据“善意和公平”原则进行仲裁,某个国家的法律不明确适用,双方在不同的地方,整个仲裁过程在线完成,那么,在确定仲裁地点的过程中,将很难甚至不确定。这种情况被生动地称为“缺乏仲裁或仲裁失败”。2、 关于确定网上仲裁地点的几点看法(1)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员所在地决定。仲裁庭采用独任仲裁员制度进行仲裁时,独任仲裁员所在地为仲裁地。采用合议制进行仲裁的,首席仲裁员所在地为仲裁地。这种确定方法中“位置”的确定非常有争议。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居住地还是居住地都存在差异。此外,这一观点显然提供了一个模棱两可的答案,即该地点是仲裁程序开始时的仲裁员所在地还是作出仲裁裁决时的仲裁员所在地。此外,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仲裁员频繁的跨境流动加剧了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所在地的不确定性。一些学者将其缺陷概括如下:它破坏了法律的可预见性原则,导致当事人无法预见法律制度下的情况。(2)仲裁地点由仲裁计算机服务器的地理位置决定。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可能涉及位于不同国家和地点的多个网络服务器。我们很难决定哪一个占上风。即使使用同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在仲裁程序中,各种电子数据信息将通过不同的服务器传输,这些服务器将通过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仲裁员可以通过不同的网站通过不同的服务器发送信息,从而执行案件程序。服务器的位置也很难确定。”此外,这种确定仲裁地的方法往往将选择仲裁地确定的特别法变成一种随机和偶然的事情,很可能与当事人或实质性交易无关。这种确定方法是不合理的(3)仲裁员发送和接收电子信函的地点在确定仲裁地点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的行为存在于虚拟空间中,因此很难确定不可见的数据信息何时可视为发送或接收的成功以及行为的准确位置。以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为例,不可能对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接收到的信息的位置、收件人的电子邮件的位置或下载和保存信件的计算机的位置作出明确的结论。上述确定仲裁地点的方法都是试图找出网络与地理位置之间的一些因素,将网络空间区域化,并确定与具体法律的关系。这些确定仲裁地点的方法似乎非常具体,但使用这些僵硬的规则并不能最终确定一个连接点。3、 从前面的部分可以看出,为了解决“缺乏仲裁场所”的现象,学者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方法来确定在线仲裁场所,如仲裁员的位置、服务器的位置、网站所有者或控制者的位置等,上述方法不能证明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可以引用以下原则和理论: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一个地点作为仲裁地点。2.该地点不一定是进行仲裁的具体实际地点,而是因为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点的权利。当然,尽管双方可以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但选择应在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地点范围内,如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母国、仲裁开始地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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