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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
释义

1撤销仲裁裁决的含义和存在依据是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撤销裁决是指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法院审查核实,作出判决或裁定无效的特殊程序。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国家司法干预和控制的结果,是对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的监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作为一种司法监督仲裁行为,已被大多数国家规定和采纳,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撤销裁决的理由不一致、混乱等。所谓撤销裁决的理由,是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和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条件和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裁决所在国的主管当局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综观各国立法,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可以概括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违反正当程序、仲裁庭越权、仲裁庭组成不当、公共政策等。默示放弃制度的含义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原则上,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如下: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裁决的既判力排除了当事人就仲裁裁决所涉争议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使裁决的债权人有权在当事各方不履行裁决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但是,根据各国的一般立法,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原因。也就是说,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和执行不是绝对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定程序,有法定理由撤销申请撤销的裁决的,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裁决,以消除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但是,根据普遍的国际惯例,当事人可以通过某种行为默示放弃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对于仲裁裁决,即使存在撤销的法律理由,如果当事人知道这些理由存在,但在仲裁程序中未及时提出异议,则构成对撤销裁决理由的默示放弃,其中默示放弃制度是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3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的合理依据3.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撤销仲裁裁决的原因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构成了对仲裁的双重司法监督,损害了仲裁的优越性,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背道而驰(2)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属于裁决所在国的主管当局。然而,裁决地点的选择往往是偶然的,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关系不大。仲裁地法院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没有实际意义(3)实质上,仲裁裁决不是根据任何国家的法律作出的。因此,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能行使撤销裁决的权力。对裁决的唯一补救办法是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此外,即使仲裁地法院根据仲裁地法律行使撤销权并撤销裁决,执行地法院也可以继续根据其国内法承认和执行裁决,忽略裁决所在州已撤销裁决。3.2撤销仲裁裁决理由默示放弃制度的合理依据3.2.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默示放弃制度有其理论合理性。首先,该制度符合禁止反悔原则。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当事人发现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无管辖权、仲裁程序不当,但仍继续参与仲裁程序,未提出异议。事实上,如果他们承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管辖权和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他们将不再提出禁止反悔。其次,这一制度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认为,当事人明知仲裁协议或仲裁程序存在缺陷,不及时提出异议,继续参加仲裁程序,显然违背了诚信精神,当发现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结果对自己不利时,转而否定其效力。3.2.2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在实践中也是合理的。根据这一制度,当双方当事人意识到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缺乏管辖权和仲裁程序不当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主张立即或毫不拖延地取消仲裁协议,以便法院或仲裁庭及时审查和处理。相反,如果在作出裁决后仍保留所有相关异议,则可能导致仲裁程序无效,造成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浪费,这不符合争议解决的经济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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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