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取 |
释义 | 职官擢选制度。始于明。据《大明会典·吏部·推升》规定:“令大小官员升迁,及行取选用,只视其职业修否以为殿最,不得复以资格为限。”首次作为职官择优选拔的制度予以认定。在具体做法上,主要适用于外任官员。凡外任的州县官,只要政绩优异,可经地方高级官员荐举,并通过考选,补授中央的监察官员,如六科、各道监察御史,或者部司官职。清初沿用明制,据《六部成语·吏部》载:“行取,外省州县官,有才能出众、声名大著者,例由吏部行文调取来京以御史或部员用。此例在康熙年有之,今无。”为保证其实施,对违制者,予以处分,《大清会典·吏部·处分例》中即有“行取职名迟延”而被处罚的成案。该制度对择优选拔有地方治政经验的官吏,很有效益。但因在荐举过程中出现过舞弊事,于乾隆十六年,即明令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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