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释义 | 中华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1912年3月1 1日由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7章,56条。它参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参议院为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为行使行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法院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根据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的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在中国宪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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