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议会经理制 |
释义 | 美国、加拿大等国市政组织体制之一。类似于私人产业法人的自治团体。由理查德·S·蔡尔斯设计。始于1912年南卡罗莱纳州的萨姆特市。次年又为俄亥俄州的托德采用。其后,这种体制很快扩展开来。在美国,人口超过1万以上的城市大约有一半采用此制。也广泛应用于加拿大、爱尔兰共和国和原西德。由5至9人组成市议会。市议会是市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规章,决定政策,控制财政,并根据市政管理的需要,聘请一位受过专门训练的市政专家为市经理,领导和负责市的行政工作。市经理在受聘时,不必为本市居民。市议会对市经理有聘任、监督和随时撤免的权力;市经理要执行市议会制定的政策和规章,并对市议会负责。作为市议会聘任的行政首长,市经理有权任命、监督和罢免各行政部门的官员和其他行政人员,有权更动不适宜的公务员,有权监督和指导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在议会经理的体制下,市长担任市议会的主席。但他只作为市立法和礼仪上的首长,不掌握行政权,不得插手和干预行政部门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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