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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移送管辖
释义

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的一种。根据法律依据不同,移送管辖的种类可分为三种:即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移送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移送管辖与民事诉讼的移送管辖相同,民事诉讼的移送管辖,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移送管辖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后,所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是对案件的移送,不发生管辖权的争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自行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此可见移送管辖是有一定条件的:
❶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❷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
❸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应当是依法享有管辖权。实践中,办理移送管辖时,移送案件的法院应作出裁定并说明移送管辖的理由,同时将有关的诉讼材料一并转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需要原受诉法院协助时,移送法院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案件移送后应当通知当事人。但是,案件在审理期间,由于当事人住所地迁移或者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的,不属于移送管辖,原受诉人民法院仍有管辖权,案件继续审理直至作出裁判。刑事诉讼移送管辖,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是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在必要时,可以移送到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移送管辖主要包括:
❶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判;
❷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另外,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这一规定是由于许多群众不了解法律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的缘故。把群众控告、检举的刑事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去,也属于刑事移送管辖之一。在美国,任何应由联邦法院初审的案件,都可以根据被告的声请,将该案由州法院移送联邦法院审理。这种移送管辖适用于两类案件:第一类为有关联邦性问题的案件;第二类为不同州籍当事人的案件,此类案件只有诉讼已在非被告住所地的州法院提出时,才可根据被告的声请移送联邦法院宙理。对于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多种诉讼请求的案件,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只赋予被告以声请移送权,如果原告向州法院起诉(因其诉讼请求低于联邦法院所能管辖的限额),被告提起反诉,使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大大超过了联邦法院管辖的限额,原告实际上成了反诉中的被告,对此,国会曾一度使原告与被告双方都享有声请移送权。但在1987年以后,这种权利就只限于被告享有,目的是限制联邦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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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