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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伤害诉讼期程序
释义
    一、人身伤害诉讼期程序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如何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为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而遭成其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受害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的另一方当事人赔偿其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人身伤害诉讼期程序的相关知识,人身伤害诉讼期只有三年,但是这其中可能还会有某些事情导致诉讼时间中断的情形,所以最长应该为二十年,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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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