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控制商品购买证管理之诉当事人不服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就专项控制商品购买证管理事宜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提起的诉讼。专项控制商品购买证管理,是国家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对小汽车等29种专项控制商品的购买和制作实行指标控制和审批制度的管理活动,其管理机关为各级政府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违反国家对专项控制商品管理规定的,主管机关可以对违法的当事人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没收所购商品等处罚,并有权对违反专项控制商品的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给予罚款等处罚。当事人对上述处罚不服以及对主管机关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复议或诉讼,即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